夫妻間贈予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 夫妻間贈與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嗎?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夫妻財產製度遵循“法定夫妻財產製度”和“約定夫妻財產製度”。所謂“法定夫妻財產製度”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到底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取決於法律的規定。比如《婚姻法》第17條和第18條明確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而所謂的“夫妻約定財產製度”是指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或者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種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2. 夫妻一方婚後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對方,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要根據不同情況分析。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之間,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應當採用書面方式。同時,從物理特性上講,財產具有動產和不動產的屬性。夫妻一方對自己個人財產的處分不僅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還要遵循《合同法》、《物權法》的規定。
3. 也就是説,如果夫妻一方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對方,要發生所有權的變更,必須根據動產和不動產的性質來進行。即:
動產物權變更=有效的贈與協議 動產交付給受贈人
不動產物權變更=有效的贈與協議 不動產過户登記到受贈人名下
4. 同時,各位一定要注意《婚姻法解釋三》和《合同法》中對贈與的規定,即“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如果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否則,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二、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起,至一方死亡、雙方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期間夫妻的所得財產,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不能對共同財產的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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