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房產價值確認有哪些方法
不論如何,在婚姻生活中。離婚的結果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但是,往往現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當今社會,夫妻離婚後,由於房子的爭奪而引發的一些新聞我們也都看到過。其實,對房子的分割是可以進行房產價值評估的。那麼,訴訟離婚房產價值確認有哪些方法呢?請看以下資料。
一、訴訟離婚房產價值確認有哪些方法?
1、協商確定。這是最節省、最便捷的一種方式,只要渉案雙方對房屋的價值協商一致,法院就可以按照該價值進行判決;
2、評估確定。委託第三方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是當事人對房屋的價值無法協商一致、爭議較大時,法院經常採用的處理方式。
如果當事人各方對共有房屋價值意見不一,但又不申請評估,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指導意見認為,當事人對分割共有房屋價值意見不一,但又不申請評估的,法院不能簡單駁回原告訴請,應進行必要的釋明,促使當事人提出委託評估的申請。經釋明,當事人仍不提出申請的,法官可通過諮詢房產中介公司或評估公司(至少兩家)的意見,綜合分析後予以酌定,並須在裁判文書中闡明理由。
3、競價確定。如果同時雙方主張房產的實際歸屬,那麼對需要補償對方的價格,實行價高者得。也就是説,由雙方參照拍賣競價的方式,獲得爭議房屋的實際擁有。簡單講,就是誰出價高,房子就給誰。這樣的方式較為公平的解決雙方爭搶同一套房產的情況。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大家可以得知,在我國,房產價值得確認主要有協商確定、評估確定和競價確定。而且,雙方也可根據買房時的相關手續證明來獲得房子的價值等。不管怎樣,在訴訟離婚時,法院在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沒有特殊情況下,都會進行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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