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用共同財產購買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用共同財產購買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嗎?
夫妻用共同財產購買的股權顯然是屬於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當公平平等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權,應當在充分考慮法人財產權、經營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從企業的長遠發展出發,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實事求是、科學合理地處理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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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該解釋既考慮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又兼顧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保護夫妻共同財產權的同時,又使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在對股權的處理上,採取了靈活多樣的方式,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有利於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財產糾紛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
由於股權的特殊性,涉及到股權作為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時,一般是需要通過股東大會的研究並通過後才可以執行的,因為股權的分割不得侵害其它股東的利益,並且不得影響公司的生產運營和穩定,如果因股權的糾紛侵害了其它股東的利益,則其它股東可以要求對方進行合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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