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股票財產怎樣進行分配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價值難以確定,且這些有價證券財產性權利的具體價值處於經常變動的不確定狀態,造成了分割的難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對這類投資性財產的分割作出了指導性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儘量爭取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後,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而且,對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知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離婚時,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收益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一方在婚內購買的股票收益,不論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購買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相關的當事人在班裏這類事件的同時,應積極得按照我國的婚姻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不進行分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按照相應的比例,對這類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相關的分割,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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