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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怎麼進行分配

一、離婚協議財產怎麼進行分配

離婚協議財產怎麼進行分配

根據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協議具有民事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由於是離婚協議,原則上僅在離婚時方才生效,在此之前尚未發生效力。但是張某與王某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確認今後各人取得的財產、收入歸各自所有,各人所負的債務亦歸各人承擔,是針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所作的特別約定,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應為有效。如王某在此期間購買的三套房屋是以離婚協議簽訂之前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反之則為其個人財產。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如何辦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通過訴訟重新分割。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後,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後,以對方有過錯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3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具體情況和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當事人一方想夫妻重歸於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一般來説,雙方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而如果選擇協議離婚的話,那麼關於財產分配的方式,也就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對於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如何分配共同財產,同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簽訂協議後,雙方都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