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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轉讓夫妻簽字才有效嗎?

一、共同財產轉讓夫妻簽字才有效嗎?

共同財產轉讓夫妻簽字才有效嗎?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須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共同財產的轉讓是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簽字後才有效的。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轉讓。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4)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5)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三、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共同財產是兩個人都有份,也就兩人都有權利參與決定財產的去留,如共同擁有的房產,並不是一個人説要賣掉就可以的,在隱瞞或惡意為之的情況下對方可以要求追回房產,因此,在轉讓共同財產時理應得到雙方的統一意見,都同意,然後夫妻簽字,這樣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