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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六年分手財產分割

同居六年分手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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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六年分手財產分割一般怎麼進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司法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於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
(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
(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2、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
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孩子尚在哺乳期(不滿兩週歲),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孩子滿兩週歲未滿十週歲的,一般由對其成長有利的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對於同居六年分手財產分割具體情況應該找本地的律師進行詳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