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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房產怎麼公正?

一、夫妻婚前房產怎麼公正?

夫妻婚前房產怎麼公正?

(一)當事人需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有結婚證的也要帶上結婚證。

2、與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協議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文本和電子版。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協議上的簽名和訂約日期需要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在公證員當面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二、司法解釋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據有關部門統計,房產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憂,法院調研也發現,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最高法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對此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此外,《解釋三》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此規定,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不過有婚姻專家擔心,這樣規定很容易導致離婚攀升。據瞭解,日本購房,房貸幾乎伴隨購房者一生,如果離婚,女方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產,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定。“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經濟顧慮,有所商榷。”

對於婚前房產公證的目的在於房產的產權進行認定,防止後期如果出現離婚的情況下,造成了房產無法進行分割處理的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根據婚前房產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