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性質是怎樣的?
一、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性質是怎樣的?
1、房產證名字是父母
父母出資全款買房,房產的歸屬權寫上父母的名字,父母可以決定暫由兒子媳婦或者是女兒女婿居住,但沒有對房屋的歸屬權。等到孩子婚姻穩定後的適當時機再買賣或贈與他們。當然也可以寫好遺囑,未來他們自己去做個繼承就可以了。
2、房產證是孩子的名字
根據父母的意願,他們自願的將這所房產贈與孩子,房產證上就應該寫孩子的名字,這就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對共同擁有的財產,孩子有共同的使用權和處理的決定權。
3、房產證是單獨一個人的名字
單獨贈送給兒子或者是女兒,與媳婦和女婿無關。房產證上就應該寫上兒子或者是女兒的名字,兒子或者是女兒就對這所房子擁有了歸屬權。可以把它看成是兒子或者是女兒婚內的個人財產,與配偶沒有任何關係。
二、婚姻法
子女婚後買房時父母出資,除書面明確表示贈與外,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理由如下: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系基於父母有贈與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贈與對象不明確時的認定依據,並不適用於本案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於本案購房款全部為餘女父母出資,房屋登記在黃男名下,也並不適用於本案情況。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法律無明確規定。
認定贈與事實應高於一般證明標準。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證明標準。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證據,能夠證明款項交付真實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應承擔款項系贈與的舉證責任。
從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將父母出資一般認定為理所應當的贈與。子女一旦成年,應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應感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當負擔的法律義務,子女應圖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至於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男女雙方的房產分配應當向對方明確告知,以便在婚後減少不必要的財產經濟糾紛。婚姻的關係需要雙方對自己和對方的共同協助和理解,才能促進情感的升温和家庭的和睦。婚姻關係的建立就是雙方之間在經濟、生活、工作、情感等方方面面的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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