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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更名怎麼辦理

離婚房產更名怎麼辦理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而針對上述兩種不一樣的離婚方式其所涉的離婚後房產更名的方式是不一樣的。那麼,離婚房產更名怎麼辦理?一、自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方式:需要離婚的雙方憑着以下這些材料到當地的房產交易核心進行辦理:
1、本人的身份證以及身份證複印件;
2、夫妻的離婚協議書,此離婚協議書必須加蓋民政部門的公章或者民政檔案部門的印章;
3、離婚證還有能夠説明屬婚後的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的登記申請表;
5、包括房屋共有權證的房屋所有權證,然後到當地的房產交易核心進行辦理;
6、除了上面這些之外,如果離婚協議書中並未註明有原婚姻的登記時間的,那還必須提供原來的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方式:其中一方可以憑藉以下的證件以及材料到當地的房產交易核心申請房產證的更名手續:
1、本人的身份證以及身份證複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説明屬婚後夫妻所共有的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申請表以及房屋所有權證(包括房屋共有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