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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訴訟費標準是什麼?

離婚財產訴訟費標準是什麼?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婚姻生活無法持續,經過協商仍然無法解決的,可走訴訟程序。訴訟耗費人力和時間成本,所以要收取離婚訴訟費。此費用是法院向提出訴訟請求的當事人索要的服務費用,由原告出資預交費用,再由敗訴的一方承擔。部分當事人對收費並不瞭解,那麼離婚財產訴訟費標準是什麼?以下是相關規定:

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一)案件受理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訴訟費由誰繳納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所分割財產未超過1萬元的,交納50元,超過的按不同階段比例收費。費用基本由原告預交,被告不服上訴的,由被告交,未出判決結果撤訴的,原告承擔費用,預交有時間限制。經濟有困難的可減免費用,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有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