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費計算標準是什麼
離婚案件若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規定需要根據涉案財產的數額,才能確定應該繳納多少的訴訟費。若需要分割的財產不超過20萬元的,則訴訟費為50元-300元。但要是涉案超出超過了20萬元的話,那麼超過20萬元的部分,要額外按照0.5%繳納訴訟費。
需要説明的是,單純離婚案件的訴訟費只是一個區間範圍繳費標準,各省根據自身情況確定的繳費標準可能不一致。離婚後財產糾紛直接按照財產類案件的收費標準計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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