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離婚案財產強制執行難的問題?
一、如何解決離婚案財產強制執行難的問題?
如果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拒絕給付應給對方的財物時,經審查如果原判決或調解正確,可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協助對其進行教育,批評其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促其自覺執行。經過耐心教育,仍拒不執行時,法院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派人親自到當地強制執行,原物尚在將原的交給對方便可;如原物已被變賣、損毀或轉移,在照顧當事人生產和生活的條件下,可以考慮折價抵償,也可以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組從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在審理階段,法官可根據案情的需要,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訴訟保全,進行實地勘驗、拍照或錄像,必要時甚至可對涉案財產進行評估,使涉案財產相對 “固定”。這樣做既有利於查清財產的具體數額,又可使財產免受損壞和轉移,也可以在當事人對財產進行損壞後法院要求其進行賠償時提供依據,為執行工作做好前期準備。
一方當事人針對對方拒不執行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可能構成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但是離婚案件一般會以調解為主,雙方協商分期或者其他方式。
二、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如果離婚關係之中一方不履行法院所不在判決書之中確定的義務,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離婚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是需要申請然拿着法院的判決書,強制執行申請書,還有身份信息,證件等等,然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繳納執行費用一般也不會很貴,然後法院會進行執行。法院在立案之後會通知被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儘快履行,如果不履行的話,那麼法院就會在一定的期限內強制執行,或者是拍賣,變賣掉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凍結其賬户等等。
綜上所述,在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有些當事人會轉移、隱匿財產,導致對方的權益受損。發生這種情況,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強制執行。針對目前執行難的問題,法院應該多做工作,在訴前進行財產保全,對被執行的財產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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