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期間財產分配問題如何解決?
一、未婚生子期間財產分配問題如何解決?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子女撫養,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就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可以向法院起訴。
對於彩禮,應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現雙方按習俗辦理了婚禮,實際在一起同居,是不用再退彩禮的。
二、一般的同居關係
1、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戀愛或者性夥伴關係。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這裏的共有,解釋為“共同共有”。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308條規定,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外,視為按份共有。同居雙方顯然不具有家庭關係,該共有應當為“按份共有”,顯然,婚姻編與物權編的規定是矛盾的。
2、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一是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這種同居解除時,因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二是沒有形成事實婚姻,同居關係解除時,按照第1種情況處理。
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
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情形明顯與第一種不同。
1、當事人雙方已登記結婚,該婚姻關係在沒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還是有效的。
2、通過法定程序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係,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製度的規定。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並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
隨着公民的思想觀念不斷的改變,會有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會選擇在婚前進行同居生活,那麼如果在同居期間生育了子女後,該子女也屬於非婚生子女,但是他們可以和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權利,如果雙方結束了同居關係後,另一方也是需要承擔撫養責任,定期支付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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