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拿去抵押有效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拿去抵押有效嗎
不能單獨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才能辦理抵押.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共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雖然這條司法解釋還規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四個問題無法解決:
一是許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訴訟階段才知道。
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異議,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是口頭提出異議,還是書面提出異議,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還是向抵押權人提出。
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異議的舉證責任問題,是否提出了異議,其舉證責任是共同共有人,還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權人。
四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是一年還是三年。這些問題就要看當事人的舉證是否能夠完全證明自己的主張了。
二、一方提供共同財產作抵押,另一方有償還義務嗎
夫妻一方給借款人提供夫妻共同財產作抵押物,另一方有償還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即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在夫妻財產的處分上面,若是財產價值比較小,一方在使用處分的時候,往往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但對於價值較大的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處分的話,可能會對另一方合法利益造成損害,因而在處分的時候原則上需要經過夫妻雙方的共同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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