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嗎?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是無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一方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財產保全的裁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財產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行為,人民法院這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是在離婚以後另一方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之次日起計算。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即將離婚的時候,把共同財產當中的一部分給變賣出去了,這時候應該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積極的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故意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這種行為涉嫌轉移財產,離婚的時候法院會判定當事人少分共有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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