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損傷參與度與賠償關係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損傷參與度與賠償關係是怎樣的?
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是採用五等級法對患者所訴醫療損害中醫療過錯行為進行參與度評定,具體為:
1、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無關聯,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2、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增加了所訴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係。
3、醫療過錯參與度為5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4、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係;
5、醫療差錯參與為0%。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法學上為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
(一)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過錯參與度、責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一直是審判實務中的斯芬克斯之謎。所謂過錯參與度、責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系同一概念,指醫療過失行為在人身損害全部應賠償額中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這個責任比例是在已經鑑定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的情形下,對醫療過失的賠償比例作出的進一步限定。醫學會的鑑定結論通常以責任程度如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對等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無責任來表述,非醫學會的法醫司法鑑定機構則往往以過錯參與度或原因力大小來表述,這些機構通常會確定一個比較精確的比例範圍,如30-40%,45-65%等等,有也不確定具體範圍而以主要、次要、間接、直接因果關係等抽象用語表述的。不同的責任比例所導致的賠償額可能天差地別,
(二)有關責任程度、過錯參與度或原因力大小的判斷權一直為醫學會及法醫司法鑑定機構等鑑定機構掌握,法院也習慣於將這一問題視為審理中的事實問題、專門性問題而交由鑑定機構判斷。法院判決往往在鑑定機構所確定的責任範圍中取捨一箇中間值作為最終的醫療過失責任比例,很少有超過或低於鑑定機構所確定的範圍。如果審判過程中委託的鑑定結論對責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劃分不明或存在多個鑑定互相矛盾的情況,則法官也不敢自由裁量而是繼續將這一問題提交鑑定機構以尋求一個新的最終的責任比例。
(三)過錯參與度、責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本質上是法律問題,是在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一事實問題解決後,為限制賠償範圍而提出的法律問題。限制賠償的基本理由是患者存在自身疾病或自甘風險,不能由醫方無限制賠償。但是,在醫療過錯、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如何對自身疾病或自甘風險進行法律上的賠償限制,完全是法的價值評判問題,不是事實、專業性問題,完全可以、也應當由法官根據邏輯與經驗法則進行法律技術推演,不應交由鑑定機構直接評判,更不能以鑑代判。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醫療過錯損傷參與度與賠償關係是怎樣的具體介紹,通過了解可知醫療過錯參與度分為四種情況,每一種情況所對應的賠償標準都是不同的,單方面而言,參與度越高,可能相應的賠償責任就會越大。但是實際中還要考慮其他的情況,並不能作為唯一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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