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網絡詐騙案立案標準
由於個人信息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我國網絡詐騙案件的發生在近幾年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網絡詐騙往往涉及金額大、涉案範圍廣且偵破的難度非常大,因此為了遏制網絡犯罪我國刑法規定的網絡詐騙罪。那麼在2017網絡詐騙案立案標準是什麼呢?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解。
(1)、第一條: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七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第二條: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六萬元不滿七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詐騙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第三條: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五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詐騙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第四條: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增加的刑罰量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
(一)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七千元不滿六萬元或滿七萬元不滿四十五萬元,未被認定為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詐騙數額超過五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內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的。
以上六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二)多次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三)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第五條: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減少刑罰量,調節基準刑:
(一)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處理的除外。
第六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在刑事案件中對犯罪行為行為進行懲罰不僅僅需要具有法益的侵害性,還需要具有刑罰的必要性。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網絡詐騙的發生並不一定具有刑罰的必要性,該必要性就是我們所説的是否達到網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網絡詐騙案立案標準是詐騙公私財物達到7000以上。也就是説網絡詐騙7000以上就為刑法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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