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2022新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污染環境罪新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是結果犯,所以認定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重在認定“嚴重污染環境”。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2、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對於污染環境罪的具體處罰標準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的, 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來辦理,特別是達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的, 還需要進行立案偵查處理,並由法院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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