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無罪案例有什麼法律依據
環境污染的現象和水污染的現象在當前社會雖説隨着司法的管制以及好了很多,但是還並沒有絕跡,還有許多地方存在環境污染和水污染的現象,許多地方的人民法院還在接管環境污染的相關案件,那如果自身還沒有觸犯污染環境罪被人上告環境污染的話,污染環境罪無罪案例有哪些法律依據可以使用呢?
污染環境罪無罪案例法律依據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第三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出現環境污染現象我們一定要進行勸阻,發現企業工廠亂排亂放我們一定要及時進行檢舉舉報,因為保護環境是我們每個人都應盡的義務,如果環境遭到破壞,水資源遭到污染的話,我們以後的生活必然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如果自身遇到污染環境罪的舉報但是自身並沒有涉及到環境污染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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