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污染環境罪案例有哪些?
隨着我國經濟實力的飛速發展,綜合國力日益強盛,環境治理不僅被提上了議程,而且越來越受到重視。環境已經不是可以隨意被破壞的了。如果存在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可能會被判刑,這樣的案例也有很多,危廢污染環境罪案例有哪些?
案例一:劉祖清污染環境案
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嚴重超標,構成污染環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來,被告人劉祖清夥同他人,在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僱傭工人從事鞋模加工。期間,產生的廢水未經過處理,通過連接圍堰的管道排至村莊排水渠。經監測,上述加工廠總外排口廢水中重金屬濃度為鎳23200 mg/L、總鉻8.64 mg/L、銅36mg/L、鋅132 mg/L,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的排放標準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劉祖清夥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時,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鎳、鉻、銅、鋅的廢水,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據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劉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二:田建國、厲恩國污染環境案
非法煉鉛污染環境,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國租賃煉鉛廠,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採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舊鉛酸蓄電池還原鉛生產。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國先後從張柱芳等人(已另案處理)處購買價值人民幣108330105元的廢舊鉛酸蓄電池共計13500餘噸,用於還原鉛生產,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厲恩國建設煉鉛廠租賃給田建國,且為田建國經營提供幫助。田建國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田建國非法收購廢舊鉛酸電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煉鉛,在非法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廢水、廢氣均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塵用自制布袋收集,生產的成品鉛錠露天堆放,造成嚴重污染,構成污染環境罪。歷恩國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綜合考慮污染行為持續時間、經營規模、污染範圍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數量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據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田建國、厲恩國各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上文給出的案例只是環境污染案例中的一小部分典型案件,類似的環境污染案件數不勝數。環境治理雖然被提上了議程,但是並沒有深入到每個人的心中,尤其是追求利益的商人心中,可見還要加大環境治理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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