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本文就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展開。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O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所負的刑事責任】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1》規定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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