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訴訟時效計算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侵權訴訟時效計算規定是什麼?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 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我國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適用特殊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二、環境侵權的性質是什麼?
(一)環境侵權的客體
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是由生存權發展起來的一項新型權利,環境權不是公民個人對其擇住環境的佔有、使用、處分權,因而,不是財產權。環境權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權利,因而也不是人格權。環境權始終以環境作為權利媒體,要求實現人類價值觀的徹底轉換,是建立在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相互尊重的新型權利。
(二)環境侵權的主體
有的學者在概念中明確環境侵權的主體是行為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人冠之;有的則沒有指出侵權主體。侵權主體應當明確:即公民、法人、其它組織或國家。
(三)環境侵權的受害主體的問題
受害主體可以理解為公民法人,並且僅指當代人,那麼,在當今時代,國家是否可以作為環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體,是否具備原告資格。近年來,我國已經出現多起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和受污染損害單位與個人一起向污染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國家作為環境污染案件原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9年修改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我們國家對環境方面的問題是非常的重視的,一旦在環境方面發生侵權損害糾紛,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但是仍然需要關注訴訟方面的時效問題,實際上也就是三年時間,需要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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