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的規定包括什麼?
包括環境侵權責任的賠償原則、環境侵權責任的舉證原則等。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或者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從而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
污染者因同一行為應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為應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罰款、刑事罰金,污染者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優先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是排污者的排污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危害”;
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受到損害”;
三是環境污染危害與他人受到損害互為因果。
簡而言之,排污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就是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3個法定條件。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兩個以上污染者共同實施污染行為造成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請求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害主體可以理解為公民法人,並且僅指當代人,那麼,在當今時代,國家是否可以作為環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體,是否具備原告資格。近年來,我國已經出現多起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和受污染損害單位與個人一起向污染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時效時辦理案件的主要依據,相關的當事人在受到環境侵害時,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人的訴訟法律時效為三年。保護我國相關的受到侵害的個人,依法對這類違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相應的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環境的污染,也包括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為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我國以及世界多數國家,都將環境侵權行為作為一種結果責任,不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方面,即“有損害有責任,無損害無責任”。環境侵權行為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既已發生,就可以推定加害人有責任(二者當然需要有因果關係),加害人無過失的理由對其承擔責任無影響,其不得以“無過錯”來進行免責抗辯。這也符合社會實質公平正義的追求。因此,在環境侵權行為案件中,我們可以不必考慮侵權人的行為是否有過錯,只要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其他三個要件,侵權人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如果是與環境有關的話,這個責任的承擔是與其他的責任承擔方式有所不同的,如果侵權人與被侵權人在責任承擔方式上面不能達成一致,也是有所規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只需就法定的情形中剩下的三個方面在舉證責任內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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