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主觀是過失嗎
一、污染環境罪主觀是過失嗎
一般來説污染環境罪屬於過失類犯罪,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於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是明知的,但對於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不是行為人所希望的。
如果故意污染的話,可能會定其他罪,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就如同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性犯罪一樣,如果故意開車交通肇事,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環境罪是故意還是過失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來判定的,同時不同的情況還得了解污染環境的方式。
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如違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可能同時觸犯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擇一重罪處斷。
二、污染環境構成犯罪有可能不坐牢嗎?
根據《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解釋作出這樣規定,既考慮污染環境達到一定程度,危害人民羣眾的正常生產生活,應當予以懲處的現實需要,又考慮了對於一些能夠及時消除污染、防止損失擴大等危害相對較小的情況,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或者給予從寬處理,充分體現刑法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污染環境罪會對生態環境造成侵害。不管是將污染環境罪規定為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只要是構成污染環境罪的行為,必然會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的後果。而且,造成他人傷亡、自然資源遭受破壞等實害結果是通過污染環境行為導致的,作為手段的污染環境行為對環境自身造成破壞的結果,在發生的時間上通常要早於實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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