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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違法拘留可以行政複議嗎?

一、環境違法拘留可以行政複議嗎?

環境違法拘留可以行政複議嗎?

環境違法拘留行政複議請求不可以提出,可以提出環境行政複議請求的情形具體如下: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註銷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決定不執行怎麼辦?

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決定不執行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相關法律規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製作責令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並抄送申請人和第三人。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提出意見,但是不停止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接受當事人的申訴、檢舉或者備案審查等途徑,發現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責令其改正。

三、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複議請求後調解的情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環境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並非所有的公民、單位在因為環境保護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後權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向行管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為了避免自己的請求被駁回,在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之前,可以先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判斷自己的情形是否可以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