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法具有哪些特徵?
一、環境資源法
環境資源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有關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關於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的各種法規和法律淵源的綜合。
1、環境法是法的一種。同其他法律一樣,環境資源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用特定形式頒佈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行為規範或者法律規定。
2、環境法是某類法律規範、法律規定和法律淵源的總稱或綜合體。環境資源法不是指某一個法律規範、某項法律規定或某個環境法規,而是具有共同宗旨、性質相似、相互關聯的一系列法律規範、法律規定和法律淵源的集合。
3、環境法調整的是因環境問題而產生的社會關係。可以把這種社會關係簡稱為環境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始終離不開環境或者對環境有影響的人為活動,始終以環境為媒介。
4、環境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係是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所發生的社會關係。這裏的開發、利用,是指對環境沒有或者少有污染破壞的、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合理的開發和利用。這裏的保護、治理,是指有利於環境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保護和治理。
二、環境資源法的特徵
1、調整對象具有特殊性。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又調整人與自然的關係;既保護有利於執政階級的社會環境、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又保護人類共享的自然環境,更強調保護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關係和秩序。
2、綜合性。環境資源法均擁有很強的綜合性,它是在以往環境保護法、土地法、自然資源法和區域開發整治法基礎上的更高層次的綜合。這種綜合性主要表現在:環境法律關係的主體廣泛、客體豐富、權利義務涉及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兩大領域。其調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種方法。資源環境法的法律規範是有關法律規範、技術規範和道德規範的綜合。
3、科學技術性。環境資源法不僅反映社會經濟規律和自然生態規律,還反映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規律。現代環境問題既是經濟問題,又是社會問題、生態問題;現代環境保護工作是一種科學技術性很強的活動;旨在解決環境問題,為環境工作服務的環境法必須建立在科學理論和科學技術的基礎上。
4、公益性。環境法主要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這種矛盾和關係主要以人的整體為一方,以自然環境為另一方。環境法所支持、保障的環境保護工作,基本上是一種公益事業,是人道主義性質的大業。
保護環境資源人人有責,在生活中我們的行為規範必須嚴格遵守環境資源法中的各項規定,特別是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畢竟環境資源屬於全民共有,而其立法又具有綜合性、公益性的特點,我們不能因為自己的短期利益而有損於大家的集體利益,如果被發現的話將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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