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有哪些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有哪些
(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罪。
(二) 越境轉移固體廢棄物的犯罪,包括:1、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固體廢物罪;2、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3、公民個人或者單位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四)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包括:1、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頻危野生動物罪;2、非法狩獵罪。
(五)毀壞耕地罪。
(六)破壞礦產資源罪,包括:1、擅自採礦罪;2、破壞性採礦罪。
(七)非法採伐珍貴樹木罪。
(八) 破壞林木罪,包括:1、盜伐林木罪;2、濫伐林木罪;3、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4、公民個人或單位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
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行為是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客體是水產品,這裏的水產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產品,不包括人工養殖的水產品。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
2、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度。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人體健康的行為。
3、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的各種固體廢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1997年新刑法增設的一類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資源保護的管理制度。而構成此類犯罪的主體,則通常為一般犯罪主體。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大概包括了15個具體罪名。常見的就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佔用耕地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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