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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二、合同的必備條款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儘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仲裁。

三、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2、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3、由於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籤合同不能履行。

4、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5、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簡單來説,合同在終止以後最起碼當下合同當中的各方人員不會再恢復以前的合作關係,如果因業務的需求還需要繼續合作下去的話,那要重新籤合同,但是合同的解除情況就不一樣了,假如合同的解除是違法的,那法律後果是有可能要求重新按照原來的合同繼續履行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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