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區別為:
1、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
3、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4、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民法典》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當它適用於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徵,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説,我國《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係,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二、合同解除的具體含義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作為合同體系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1、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銷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於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為。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後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除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除權的解除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所謂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所謂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是指合同關係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前的關係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採納的是第一種觀點,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對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區別是什麼的相關解釋。在法律中也有如何支付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如果合同因違約解除,則應該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若合同中有違約金的規定,則按照合同中規定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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