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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單位蓋章可否解除就業協議?

應屆畢業生在大四期間通常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但是當有的同學找到更合適的單位,有的考上研究生,有的錄為公務員等,就想要申請解除協議,甚至違約,那麼在這種時候,很多畢業生不瞭解政策法規,就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未經單位蓋章可否解除就業協議呢?在此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介紹,幫助您對此有初步的瞭解。

未經單位蓋章可否解除就業協議?

一、就業協議的概念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二、就業協議的訂立原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對高校而言,高校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介紹畢業生的在校表現,也應如實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信息發佈給畢業生。高校是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三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註"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三、未經單位蓋章不能解除就業協議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協議。屬違約行為,解約方應對另二方承擔違約責任。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如學生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就業協議,畢業生錄取研究生後,可解除就業協議,或依協議規定,畢業生未通過用人單位所在地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協議,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二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經協商一致,消滅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此類解除因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三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三方解除應在就業計劃上報主管部門之前進行,如就業派遣計劃下達後三方解除,還須經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調整改派。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於“未經單位蓋章可否解除就業協議”的解答,不難看出,這一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同時我們還需要知道的是,就業協議也屬於合同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同學們還是需要具有契約精神和誠信意識,最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法規,最好在簽訂協議前充分思考並做好萬全準備,以免日後後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齊齊哈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