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終止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一、乙方終止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抵消是指二人互付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提存是指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終止的後果是什麼?
合約解除的法律後果依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而不同。
合約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是合同關係溯及既往的消滅,合約如同自始未成立。
合約解除無溯及力,是指合約解除僅僅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解除之前的合同關係仍然有效。
合約解除有無溯及力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我國法律,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合同解除效力溯及於合同解除之時,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解除效力不及於已履行部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雙方當事人如果協商一致的話,也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後就意味着合同已經終止,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民法典》當中法定情形,可以導致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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