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同時規定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索要嗎?
一、合同中同時規定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索要嗎?
違約金和定金不能並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只能二選一,不能同時適用。
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為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並未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為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為獨立於主合同的從合同;而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
3.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違約金既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
4.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後交付的。
5.法律後果不同。
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即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違約一方不再承擔對主債的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它可以作為預定賠償額,受害人對於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導致合同的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定金和違約金在雙方協商合同時都可以規定在其中的,但是針對於不同的情形,不能認為因違反了合同的條款就可以同時獲得,這種合同是不合法的,所以,在進行確定的時候就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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