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使用嗎?
一、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使用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由於我國規定的定金是違約定金,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許多情況下兩者不能並用,否則,不僅將會給違約方強加過重的責任,而且責任後果與違約所實際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應當允許並且只能由守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而不能兩者都同時選擇適用。
二、違約金和定金的區別是什麼?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説,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三、違約金的上限通常是多少?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講到這裏,作為商品房買賣雙方,應該瞭解了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使用嗎這方面的知識。按照規定,合同中既規定違約金的,又有定金條款的,發生違約後,雙方應該採取一種方式確定賠償方案,而不能同時要求違約金及定金。具體採取哪種方式彌補損失,就要看雙方協商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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