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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書具備合同效力嗎?

一、意向書具備合同效力嗎?

意向書具備合同效力嗎?

意向書、協議書、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不一樣的。

1、協議與合同書沒有實質區別。理論上講,協議的外延比合同大。因為民法典中規定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自然不適用民法典規定。

比如勞動法方面的協議。實踐中,民事活動中“協議”與“合同”概念並沒有做實質的區別。就是説,我們可能稱協議,也可能稱合同。但都適用民法典規定,效力沒有什麼區別。

2、意向書是國家、單位、企業以及經濟實體與個人之間,對某項事務在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態度或提出初步設想的一種具有協商性的應用文書。

作用 意向書的主要作用是傳達“意向”,提請對方注意或供參考,可以約束雙方的行動,保證雙方的利益;意向書能反映業務工作上的關係,能保證業務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發展;意向書可為正式簽訂協議或合同打下基礎。

意向書是協商過程中各方基本觀點的記錄,一旦達成正式協議,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意向書不具有協議、合同那樣具有法律效力。

二、擴展資料

意向書的和合同書不是一回事

首先要肯定的是意向書是簽訂合同或者協議之前的基礎和前奏,在概念中被譽為先導,可見意向書所表達的是對正式簽訂合同和協議之前的初步設想,與合同書並非一回事。

這是在經濟合作中商務談判上的一種常見的工具。之所以不能説意向書和合同書是一回事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根據意向書的概念和內容,區別於合同書中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只是作為有所保留的一種有待協商和程序確定性質的書面文件。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意向書也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也就是説如果意向書已經具備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條款,如買賣雙方約定了買賣價格、買賣標的物、交付時間、交付方式、違約條款等,而且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其約束力,且一方已經開始履行了該意向書所載明的部分義務,對方也接受了,雖然此時沒有訂立合同,通常應認為該意向書具備了法律約束力,也可以視為一份“合同”了。

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對於合同的內容達成和議,簽字蓋章之後才生效,而意向書,僅僅是一方擁有美好願景,並告知另一方,看其似乎同意其觀點,着不符合民法典的根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