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合同的要求是什麼?
在科技越來越發達的今天電子通訊也是走進了每一個人的生活,電子通訊更是給天南海北的人提供了便捷的溝通方式,如果需要傳真合同,那麼傳真合同的要求是什麼?要求傳真上有對方號碼,比保留證明傳真合同的證據,且雙方需通過郵寄合同給對方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
傳真合同的要求是什麼?
1、以傳真簽訂合同後,雙方應當通過信函郵寄合同給對方並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
2、收集、保留其他能夠證明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了合同的證據,如有關信函、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證(如電話的記錄單)等。
3、傳真件上一定要有對方的號碼顯示。
4、雙方最好能夠及時就傳真內容補籤書面確認書。
怎樣認定傳真合同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又規定,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 建議商友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 並就其註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後, 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 同時,雙方應互相快遞簽字蓋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確認不一定都要當面,只要足以證實雙方訂立合同及其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確認可以多種方式,當面確認較為保險,但不是唯一的。應儘量持有雙方互相確認的合同原始文本,並注意合同當事人主體及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險,要慎重而行,並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儘量做到有備無患!
隨着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電子郵件和傳真等數據電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應用越來越廣泛,但發生商務糾紛後,如何分析看待其證據效力,部分商友認識上還存在一定誤區,尚需結合具體法律事實來客觀分析,並公正認定其證據效力。
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可否作為有力證據使用,要結合雙方合同是否有約定使用這一形式。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電子郵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尚需分析案件關聯事實,並斟酌具體情況來依法認定。
傳真合同的隱患
1、傳真屬於原件還是複印件爭論不一。一部分人認為傳真件屬於複印件,其無法真實再現原件經過修補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屬於複印件。另一部分人則認為,當事人之間通過傳真對書面合同的條款進行確認,與在同一張合同紙張上簽字確認並無實質區別。因此,用傳真訂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複印件就難以確定,影響審判結果。
2、傳真件缺乏證據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a、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b、當事人之間傳真往來過程是怎樣的;c、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是通過什麼方式商談的;d、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用於補強合同傳真件證據。一個案件中若只有傳真件而沒有其他佐證予以證明且對方又予以否認的,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由以上內容可見,如果一定需要傳真合同,那麼一定要保留好傳真合同的證據,並在方便的時候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傳真合同還是存有一定的安全隱患的,如果發生法律糾紛後很容易影響判決的結果,建議大家還是要進行雙方的書面合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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