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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在使用時都有什麼限制性規定?

格式合同在使用時都有什麼限制性規定?
律師解析:第一,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第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
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
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
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
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