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20年可以毀約嗎
一、租房合同20年可以毀約嗎?
簽了20年的租房合同是不可以無故毀約的,毀約的責任包括:
(一)繼續履行
(二)採取補救措施
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
(1)第111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三)賠償損失
(四)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五)定金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租房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現在房屋租賃市場的發展前景來看,一次性籤20年住房合同的這種案例是比較少的,如果在房屋租賃合同當中也明確約定,房租隨行就市,但並沒有準確的寫清楚房租的具體支付標準,這樣的合同就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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