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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家不開發票能否拒絕支付適用租賃合同的抗辯權

一,有關商家不開發票能否拒絕支付適用租賃合同的抗辯權

有關商家不開發票能否拒絕支付適用租賃合同的抗辯權

本糾紛涉及租賃合同中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合同後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因同一法律關係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

2、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

4、後履行一方債務已屆清償期。然而,並非所有違反合同義務都會產生抗辯權。開具發票只是從給付義務,不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對租賃合同關係類型亦不具有決定性作用,其違反合同的內容不能產生抗辯權。

(一)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

抗辯權對於當事人來説是自己利益維護的重要方式,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實際的情況,妥善的利用法律上的規定,這樣自己的事情處理就會在具體的程序上的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自己不需要在有關操作上存在疑慮,只要自己的情況是具體屬實的,就可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