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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保全和債的擔保

法律2.31W
債的保全和債的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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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保全和債的擔保是怎麼規定的?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在現代民法上,債的保全表現為兩種制度,一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一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其中,前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因債務人的懈怠未為增加的情形;後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不應減少、因債務人的處分不當減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