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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的後果是什麼

合同效力待定,可以這樣來理解。合同雖然已經產生並且簽署成功了,但是在法律上面還不是具有效力的,需要經過相關人員對合同的內容進行承認,合同才會擁有法律效力,這就是合同效力待定。那麼合同效力是如何產生的呢?

合同效力待定的後果是什麼

第一種情況,簽訂該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具備行為能力,或者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該當事人不可以獨立簽訂合同,這時候的合同需要經過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去承認,所以這時候會產生合同效力待定。

第二種情況,就是法律上面是沒有代理權利的行為人,用當事人的名義去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合同是要經過當事人本人自己的確認之後,才會產生合同效力。

因為籤合同的簽署人沒有權利代理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簽署人沒有任何權利去代理當事人簽訂合同;簽署人的代理是無效的授權代理;簽署人的代理權利已經超過自己可以代理的範圍;簽署人欽定合同的時候,自己的代理權利已經到期。在待定的合同效力,沒有被權利人進行追認效力的時候,作為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對沒有發生效力的合同進行撤銷。當事人可以採取用通知權利的方式告訴對方。如果經過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屬於合同效力待定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對有權力追認合同效力的行為人,對他進行催告,如果超過一個月的時間,權利人仍然沒有對待定效力的合同進行追認,從法律上面就可以認定為權利人實在拒絕對合同進行效力追認。這也是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結果。

從以上的內容當中,我們不難看出,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經過大定代理人對合同進行追認,或者是權利人本人對合同的追認之後,合同才會具有效力。簽訂的待定效力合同,由於沒有被權利人進行追認,在法律上面就會被歸類為無效的合同一類裏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