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的後果是什麼?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後果是什麼?
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狀態。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在一定期限內沒有追認,那麼自然,效力待定合同就變成無效合同了。
同時,對於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相對方是善意的,比如善意的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那麼其在權利人追認之前是可以將合同撤銷的。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需要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特性是什麼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被代理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認,在被代理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後合同有效。
當雙方簽訂了合同後也是需要確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也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合同效力待定期間也是需要及時的追認,在此期間的合同也是屬於合同效力待定的,在此期間的合同不屬於有效也不屬於無效,而是不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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