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效力後果是什麼?
合同債權簡單的來説就是債權人可以向對方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那麼關於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效力後果是什麼?相信這是大家所不瞭解的。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關於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效力後果的詳細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權利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間及時行使其權利,就很可能導致失權的效果。表面看,這似乎對權利人非常不公平,然而,“在具體情形下,如果訴訟時效對實體公正有損,即若權利人因訴訟時效屆滿失去本來並無瑕疵的請求權,這也是關係人必須向公共利益付出的代價;因為如果不是權利人對請求權行使置若罔聞,訴訟時效本無由發生,所以權利人的請求權利益,實屬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的代價,也難説嚴酷。”一旦權利失效,那麼權利人將喪失何種性質的實際權益呢?中國《民法通則》採用的是勝訴權消滅論,即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而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只是該權利失去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成為一種自然權利,也即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起訴權。然而,依中國《民法通則》第135條推論,訴訟時效完成後,其最一般的效果是:權利人失去“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利益。對此之具體解釋,在國學理則存在分歧,一些學者主張訴權消滅主義,即理解為:請求權在訴訟時效完成後,其實體本身雖然存在,但請求權人的訴權歸於消滅。根據這種理解,當事人的起訴根本不能成立,法院應對起訴直接駁回,而不是依義務人是否主張時效利益而定。1999年以來在我國司法實踐似乎採取了這種理解,一向依職權積極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無須義務人主張就駁回請求權人的起訴,這種理解值得商榷。在請求權之外,是否存在分離的訴權是值得懷疑的,因而訴訟時效完成,只是使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請求權人仍然可以起訴。如果義務人主張實效抗辯,其起訴不予保護;如果義務人不主張時效抗辯,則請求權人仍然可以勝訴。據此,法院無權也不應該直接適用訴訟時效。同時,義務人行使抗辯權時,應當明示,並且由於義務人的時效利益是抗辯權,其當然可以放棄,只不過在時效利益屬於多人時,除法律明文規定外,一人拋棄,其影響不及於他人而已。
訴訟時效的效力範圍
關於訴訟時效的效力範圍,即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經過是否及於從債權的問題,中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按照一般法理,主權利消滅,從權利自然消滅,即主權利的消滅效力及於從權利。《擔保法》第52條、74條、88條也僅概括規定,主債權消滅,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同時消滅。實務中,對主債權因時效期間經過是否導致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消滅尚存爭議。筆者認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權利人設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本身就含有督促其積極行使權利的意思,故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不宜使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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