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種情況有哪些
(l)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第三人同意或承認,在第三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後合同有效。
如簽訂的效力待定合同沒有得到權益人的確認,屬於無效合同,合同的另一方不用繼續履行合同。對自己的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辦理。對方如不予賠償的,應該收集案件的證據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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