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格式條款引發爭議怎樣進行解釋
合同效力1.25W
律師解析:1、格式條款在發生爭議時,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特別理解來解釋,也不能按照相對方在訂立該合同時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來解釋,而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來解釋。所謂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會訂立該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2、在格式條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會出現兩種以上的解釋效果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也就是應為對相對方有利的解釋。
3、非格式條款優於格式條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且兩者不一致的,應按照非格式條款優於格式條款的規則解釋,亦即應採用非格式條款而否定格式條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2、在格式條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會出現兩種以上的解釋效果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也就是應為對相對方有利的解釋。
3、非格式條款優於格式條款、合同中既有格式條款又有非格式條款,且兩者不一致的,應按照非格式條款優於格式條款的規則解釋,亦即應採用非格式條款而否定格式條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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