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書面合同生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無書面合同生效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當然條件之一。但必須注意的是,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商加以改變的強行性法律規定。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1)“依法成立之契約,於當事人之間猶如法律”。因此,作為確定當事人各自權利義務依據的合同內容對於判斷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後如何履行,以及發生糾紛時判斷孰對孰錯具有重大意義。合同內容確定,是指合同內容在合同成立時必須確定,或者必須處於在將來履行時可以確定的狀態。合同的內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特定事項在客觀上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內容屬於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種情形,則合同無效。
(2)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必須依照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否則,即使具備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該款規定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合同自由的適度干預或者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二、口頭合同怎麼證明實際存在?
1、如果口頭協議約定時,有其他第三方證人在場或者有錄音的話,對方不履行口頭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讓第三方證人出場或者錄音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
2、如果沒有證人在場的話,最好跟對方再次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用錄音的方式儘量錄取到口頭協議存在的證據,然後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口頭協議或者賠償。
3、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也不能説所有的口頭合同都是無效的,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能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的話,並且口頭協議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那雙方當事人也都得執行口頭協議當中的約定,但口頭協議的法律風險太大,一般不要籤口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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