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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範圍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範圍有哪些
律師解答: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律師解析:締約過失責任分為二類,一為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二為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具體損失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
(1)締約費用;(2)準備履行支出的費用,包括為運送的費或受領標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間接損失,也稱可得利益損失,指信賴人的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種應該得到的機會,這些利益必須是指訂約時可以客觀地預見範圍內。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