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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合同效力,以哪份為準

實踐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會出現這樣的一種情況,即合同當事人就同一個事項前後簽訂了兩份合同。那麼像這樣內容相似的兩份合同,其效力該以哪份為準呢?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就來為您解答。

前後合同效力 以哪份為準

一、前後合同效力  以哪份為準

1、如果後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的話,往往我們將後一份合同認為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衝突,那麼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衝突的話,則一般是以後一份合同為準。

2、原則上,在存在前後合同的情況下,我們都是要根據協議內容確定,一般以在後合同約定為準。

二、合同無效的情況: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存在前後合同的情況下,原則上我們是以後一份合同為準的,但要是後一份合同屬於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的話,在不衝突的情況下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都可以作準。同時本站小編還帶來了合同無效的情況,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