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違約

和公司簽訂的合作合同前後矛盾以什麼為準?

一、和公司簽訂的合作合同前後矛盾以什麼為準?

和公司簽訂的合作合同前後矛盾以什麼為準?

合同本身前後矛盾的合同條款,其效力如查確定的問題,應按如下層級程序來處理:

一是首先看合同的整體意思,根據簽訂合同的目的,公平的去理解,爭取達成一致的理解;

二是如果理解上不能達成一致,那麼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於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釋進行理解。

三是如果不是格式合同雙方儘量協商看能否達成補充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只能訴訟或者仲裁!

二、合同糾紛處理途徑: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四)訴訟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如果協商不成,要走仲裁訴訟等途徑,那麼當事人在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就要拿出足夠相應的證據,認定公司與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解決不了當事人當下糾紛,這個是可以作為訴訟請求之一的,至於能不能成立,就要看法官來定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