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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在融資租賃中,合同非常重要。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注意的方面有:

如何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一)在租賃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方面

此款經常會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現。為此,應按規定嚴格填寫租賃財產名稱、國別、規格型號、質量標準、數量、總金額。每一項都要填寫具體。

要特別注意財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財產的標的物,否則,標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無效,易出現糾紛。

租賃財產的名稱要寫得具體、清楚、詳細。如是機械設備、運輸車輛的租賃,一定要寫清楚商標,品種、型號、規格、號碼,當發生糾紛或者出租物被偷換、遺失時,能有解決糾紛的依據。

對於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一定要規定或註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稜兩可。條款中要求出租的數量要準確,質量必須具體,如財產租賃前的實際質量;返還租賃物時必須達到的質量。對某些易變舊或者易磨損的設備,要在合同中約定其磨損的標準。

(二)在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方面

有的交貨、驗收簽訂不具體。應在合同中寫清交貨地點、時間,分期交貨的,還要寫清每期交貨數和具體期日。應寫清驗收時間、方法和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法。

(三)在租金的幣種、金額、利率、支付日期和方式方面

租金金額一般由購買租賃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賃利息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的其他費用構成。合同中要明確手續費、保險費、運費等費用是否包括在租金中。租金一般應以人民幣計算和支付,如果購買租賃物使用外幣的,可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幣種支付。租金幣種的選擇可以與購買合同中的幣種相同也可以不同,但要注意匯率風險的防範。

利率也是影響租金總額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利率可以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賃期間租賃費率固定不變。浮動利率就是每隔一定時期租賃費率根據市場利率或貸款利率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

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租金的次數,每次支付的金額,是在每次付租期開始日交付租金還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交付租金等。

(四)在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事項方面

對保證條款,一定要寫清保證種類,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對擔保人的資格以及擔保能力等,出租人應認真審查。

(五)在租賃物的保險方面

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而不列入租金總額。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辦理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六)在税收的承擔方面

租賃物如是進口貨物,應交納海關關税、增值税和其他税款。即使是國內貨物,如按税法的有關規定應納税的,也應交納相應税款。關於税收的承擔,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

(七)在租賃物遲延交貨或發生質量瑕疵的索賠事項方面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擔供貨人遲延交貨或供貨產品質量瑕疵的責任,由供貨人對此負責。

(八)在租賃起止日期方面

租賃起止日期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重要影響。起租日是租賃開始日期。實踐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根據下列日期約定起租日:

1、出租人支付購買租賃物的價金之日。

2、貨物運抵貨港之日。

3、承租人交付驗收證或接收證之日。

4、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日期。

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履行了自己的全部義務,實現了自己的全部義務,租賃關係即告終止。

(九)在租賃物的用途方面

要詳細、具體規定租賃財產的用途,對某些財產的使用範圍的限制要註明。

(十)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方面

要把好租賃財產的維修和保養規定關,因為這事關租賃物能否保持長久使用,不至於因缺乏修理和保養而受到嚴重損害的問題。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的保養維修由出租人承擔是正確的。但是,合同中必須強調清楚的是:這種責任的承擔對於出租人來説,只能是在正常使用、操作租賃物的過程對租賃物保養維修的承擔,而不是一切承擔。因為租賃物由於承租人的非正常使用或者有意破壞所導致的毀損和經濟損失,理應屬於承租人違約責任的承擔範圍。

在實踐中,有時為了方便起見,經雙方商定,租賃物的保養維修也可由承租人承擔,只要明確其費用負擔就行了。一般地説,日常的維修保養承租人應該承擔,而大的機器故障或租賃物的大修,卻是出租人的承擔範圍。這樣規定,便於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也可增強其保養的責任感。

(十一)在租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轉讓方面

1、必須在租賃合同中規定出租人需要變更出租物所有權時,須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提前終止合同,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或者不徵求承租人意見,則原承租合同繼續對新的所有權者有效,直至合同期滿為止。

2、對於租賃合同的解除,必須規定其解除的條件。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利用租賃物參與或進行非法活動;逾期不交納租金或者由於承租人的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等等,要規定清楚。

3、對承租人將合同轉讓的情況,要明確規定其徵求出租人意見的義務,並且對轉租後第二承租人的行為負責。

(十二)在雙方的義務及其違約責任方面

1、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主要表現在:

(1)按合同規定的租賃物的數量、質量、時間、地點提供給承租方使用;

(2)對租賃物的正常保養維修等。

2、承租人的義務主要是:

(1)合同規定依按時交納租金;

(2)合理、正確地在規定的用途範圍內使用租賃物;

(3)保管、保養、維修租賃物,不得隨意轉租、拆租等。

在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當事人不履行應盡義務的違約行為及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如規定由於承租方保管、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的損壞,丟失應負責修復達到正常使用標準或賠償等。

(十三)在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即確定是退租、續租,還是留購)方面

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常不寫本項,或只簡單地寫退租、續租、留購。應注意正確填寫本項。退租要確定具體期日和退租交接手續。續租要確定續租確定日及續租手續、程序。留購要確定留購價格、支付幣種、方式、時間、交接手續。

(十四)在違約責任方面

此條款中常有少填違約責任或明確潛在地填寫違約責任的附加條件的陷阱出現。應詳盡填寫違約責任,剔除附加條件,同時注意遵循以下四項原則:

1、防止承租人義務責任的增多。

2、防止對方義務責任的減少。

3、保證權利、義務、責任的一致性。

4、義務的履行確保權利的實現。

(十五)在爭議的解決方式方面

不填或只填協商解決。建議選擇便利、公正的糾紛解決機關、方式和地域管轄。

(十六)在各種具體財產租賃合同的條款方面

因為租賃關係不同,合同要求千差萬別,這就要求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的內容上有所增減、變化。如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中由於機械設備的配套性決定了合同必須註明其具體的名稱、規格、質量、數量等,如果合同中不便列示,應當單獨列出清單,作為附件;還有設備的運輸、拆卸、安裝問題,技術培訓、服務問題,保險問題等等,都應給予明確規定。要注意防止合同拘泥於一種固定模式或者拘泥於法律規定的主要條款,而使自己的手腳受到束縛。